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配音演员殷某展现本身的声音被AI技术复制,并在某科技企业运营的平台上流通。殷某因此起诉了该科技企业、软件公司和文化企业,指控他们侵犯了本身的声音权益,并要求反对侵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软件公司仅使用了殷某的声音开发涉案的文本转语音产品,该AI合成的声音与殷某自然的音色、语调、发音风度高度一致,足以使得普通人将其与殷某本人联系起来,辨认出殷某的身份。因此,殷某的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包含了本案涉及的AI合成声音。文化企业虽对录音制品拥有著作权等权利,但并未获得授权他人对殷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殷某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软件公司AI化其声音的行为缺乏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文化公司和软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殷某声音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声音权益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科技企业和软件公司向殷某公开赔礼道歉,文化企业和软件企业共同赔偿殷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5万元人民币。
本案的判别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明确了声音当成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受到法律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囊括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AI化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效尤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平时,法院的判别为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边界,同时强调了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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